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14 條
機關人員對於入機關前或第三條第二項之收容人,原不吸菸者轉變為吸菸
或已戒菸者復行吸菸,應予以記錄並積極鼓勵戒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