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12 條
機關應對收容人施以菸害防制、衛生教育及宣導,積極鼓勵收容人戒菸。
前項教育及宣導,得邀請醫療機構、心理衛生輔導機構或公益團體以開辦
戒菸門診或提供服務之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