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 12 條
機關應對收容人施以菸害防制、衛生教育及宣導,積極鼓勵收容人戒菸。
前項教育及宣導,得邀請醫療機構、心理衛生輔導機構或公益團體以開辦
戒菸門診或提供服務之方式辦理。
民國 82 年 08 月 16 日訂定
第 11 條
法務部應統籌製作鼓勵戒菸文宣海報、錄影帶分送各監獄,廣為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