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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 12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規
    範機關應對收容人施以菸害防制、衛生教育及宣導事項。
三、有關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方式,移列第二項。另依機關實際辦理情形,並參酌戒
    菸教育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及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爰於第二項併為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