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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第 17 條
看守所應安排被告志願作業、輔導、文康、飲食、醫療、運動及其他生活
起居作息。
前項作息時程,看守所應以適當方式公開,使被告得以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