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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看守所應安排被告志願作業、輔導、文康、飲食、醫療、運動及其他生活
起居作息。
前項作息時程,看守所應以適當方式公開,使被告得以知悉。
民國 66 年 05 月 13 日修正
第 47 條
  看守所應斟酌實際需要,制定被告作息時間表,切實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