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看守所應安排被告志願作業、輔導、文康、飲食、醫療、運動及其他生活 起居作息。 前項作息時程,看守所應以適當方式公開,使被告得以知悉。
民國 66 年 05 月 13 日修正
第 47 條
看守所應斟酌實際需要,制定被告作息時間表,切實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