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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基於被告於看守所內為團體生活,有集體作業、參加輔導課程、文康活動、飲食
    及其他起居之需要。看守所為順利執行處遇並有效維持內部秩序及經營,自應視
    被告處遇執行之需求,兼維持看守所管理之必要,妥適安排其作息,核屬看守所
    執行法律之細節性事項,未涉及被告獎懲等處分事項。為訂定看守所作息之原則
    性規範,爰增列「安排被告作業、輔導、文康、飲食、醫療、運動及其他生活起
    居」,酌修文字並移列第一項規定。
三、為使被告確實瞭解看守所作息之安排,以安定其情緒,爰增訂第二項規定看守所
    應以適當方式公開作息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