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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羈押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看守所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
監督機關應派員視察看守所,每季至少一次。
少年法院法官得隨時訪視其命羈押之少年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