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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68 條
監獄應於平日辦理接見;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得由監獄斟酌
情形辦理之。
受刑人之接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一次,接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
限。但監獄長官認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