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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68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避免影響受刑人在監之正常生活作息及配合監獄職員工作時間,明定接見時間
    ,爰增訂第一項。
三、原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修正,並合併為第二項。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為避免影響受刑人在監之正常生活作息及配合監獄職員工作時間,明定接見時間
    ,爰增訂第一項。
三、現行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修正,並合併為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