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本署各科室除一般業務連繫之文件或資料得自行傳真外,凡依「公文 程式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所製作之公文,其需以傳真 為之者,一律以「公文傳真發文送稿簿」 (格式如附件一) ,送交書 記處指定之專人負責傳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