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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公文傳真作業要點 3
三  本署各科室除一般業務連繫之文件或資料得自行傳真外,凡依「公文
    程式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所製作之公文,其需以傳真
    為之者,一律以「公文傳真發文送稿簿」 (格式如附件一) ,送交書
    記處指定之專人負責傳輸。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