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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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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地方檢察署受理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分「他」案辦理
    :
(一)告訴、告發之案件,告訴人或告發人是否確有其人或其告訴、告發
      之事實,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
(二)機關團體以公文移送或上級檢察官命為調查之案件,依其移送意旨
      ,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
(三)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核發搜索票之「警聲搜」字案件,實施搜索後,
      是否涉及特定人犯罪尚不明瞭,而認有分案調查之必要。
(四)依據報章雜誌等有關犯罪事實之報導,對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
      疑尚不明瞭,認有先分案調查之必要。
(五)再議案件經退回補正。
(六)原案終結後,尚須指揮司法警察帶同羈押被告追查共犯、贓物。
(七)檢察官偵查案件發現有其他犯罪事實尚待追查。
(八)地方檢察署接受外縣市司法警察持公文聲請將被告寄押看守所。
(九)司法警察持文件聲請至看守所訊問被告。
(十)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指派檢察官指揮偵查。
(十一)對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不服而申告,依其所述事實及檢附相關事
        證,是否涉及刑責尚不明瞭。
(十二)經常提出申告之人,所告案件均查非事實或已判決無罪或不起訴
        處分確定,復再申告。
(十三)其他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二款規
        定,有分案調查、審核、處理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