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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2
二、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受理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分
    「他」案辦理:
(一)告訴、告發之案件,告訴人或告發人是否確有其人或其告訴、告發
      之事實,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
(二)機關團體以公文移送或上級檢察官命為調查之案件,依其移送意旨
      ,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
(三)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核發搜索票之「聲」字案件,實施搜索後,是否
      涉及特定人犯罪尚不明瞭,而認有分案調查之必要。
(四)依據報章雜誌等有關犯罪事實之報導,對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
      疑尚不明瞭,認有先分案調查之必要。
(五)再議案件經發還補正。 
(六)原案終結後,尚須指揮司法警察帶同羈押被告追查共犯、贓物。 
(七)檢察官偵查案件發現有其他犯罪事實尚待追查。 
(八)外縣市司法警察持各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公文聲請將被告寄押
      看守所。
(九)司法警察持文件聲請至看守所訊問被告。 
(十)司法警察聲請簽發拘票未經核准。 
(十一)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指派檢察官指揮偵查。 
(十二)對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不服而申告,依其所述事實及檢附相關事
        證,是否涉及刑責尚不明瞭。
(十三)經常提出申告之人,所告案件均查非事實或已判決無罪或不起訴
        處分確定,復再申告。
(十四)其他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二款規
        定,有分案調查、審核、處理之必要。
民國 107 年 08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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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受理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分
    「他」案辦理:
(一)告訴、告發之案件,告訴人或告發人是否確有其人或其告訴、告發
      之事實,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
(二)機關團體以公文移送或上級檢察官命為調查之案件,依其移送意旨
      ,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
(三)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核發搜索票之「聲」字案件,實施搜索後,是否
      涉及特定人犯罪尚不明瞭,而認有分案調查之必要。
(四)依據報章雜誌等有關犯罪事實之報導,對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
      疑尚不明瞭,認有先分案調查之必要。
(五)再議案件經發還補正。 
(六)原案終結後,尚須指揮司法警察帶同羈押被告追查共犯、贓物。 
(七)檢察官偵查案件發現有其他犯罪事實尚待追查。 
(八)外縣市司法警察持各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公文聲請將被告寄押
      看守所。
(九)司法警察持文件聲請至看守所訊問被告。 
(十)司法警察聲請簽發拘票未經核准。 
(十一)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指派檢察官指揮偵查。 
(十二)對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不服而申告,依其所述事實及檢附相關事
        證,是否涉及刑責尚不明瞭。
(十三)經常提出申告之人,所告案件均查非事實或已判決無罪或不起訴
        處分確定,復再申告。
(十四)其他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二款規
        定,有分案調查、審核、處理之必要。
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2
二、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受理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分
    「他」案辦理:
(一)告訴、告發之案件,告訴人或告發人是否確有其人或其告訴、告發
      之事實,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
(二)機關團體以公文移送或上級檢察官命為調查之案件,依其移送意旨
      ,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
(三)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核發搜索票之「聲」字案件,實施搜索後,是否
      涉及特定人犯罪尚不明瞭,而認有分案調查之必要。
(四)依據報章雜誌等有關犯罪事實之報導,對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
      疑尚不明瞭,認有先分案調查之必要。
(五)再議案件經發還補正。
(六)原案終結後,尚須指揮司法警察帶同羈押被告追查共犯、贓物。
(七)檢察官偵查案件發現有其他犯罪事實尚待追查。
(八)外縣市司法警察持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公文聲請將被告寄押
      看守所。
(九)司法警察持文件聲請至看守所訊問被告。
(十)司法警察聲請簽發拘票未經核准。
(十一)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指派檢察官指揮偵查。
(十二)對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不服而申告,依其所述事實及檢附相關事
        證,是否涉及刑責尚不明瞭。
(十三)經常提出申告之人,所告案件均查非事實或已判決無罪或不起訴
        處分確定,復再申告。
(十四)其他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二款規
        定,有分案調查、審核、處理之必要。
民國 91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2
二  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受理之案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分「
    他」案辦理:
 (一) 告訴、告發之案件,告訴人或告發人是否確有其人或其告訴、告發
      之事實,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者。
 (二) 機關團體以公文移送或上級檢察官命為調查之案件,依其移送意旨
      ,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者。
 (三) 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核發搜索票之「聲」字案件,實施搜索後,是否
      涉及特定人犯罪尚不明瞭,而認有分案調查之必要者。
 (四) 依據報章雜誌等有關犯罪事實之報導,對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
      疑尚不明瞭,認有先分案調查之必要者。
 (五) 再議案件經發還補正者。
 (六) 原案終結後,尚須指揮司法警察帶同羈押被告追查共犯、贓物者。
 (七) 檢察官偵查案件發現有其他犯罪事實尚待追查者。
 (八) 外縣市司法警察持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公文聲請將被告寄押
      看守所者。
 (九) 司法警察持文件聲請至看守所訊問被告者。
 (十) 司法警察聲請簽發拘票未經核准者。
 (十一) 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指派檢察官指揮偵查者。
 (十二) 對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不服而申告,依其所述事實及檢附相關事
        證,是否涉及刑責尚不明瞭者。
 (十三) 經常提出申告之人,所告案件均查非事實或已判決無罪或不起訴
        處分確定,復再申告者。
 (十四) 其他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三點第 (四二
        ) 款規定,有分案調查、審核、處理之必要者。
民國 89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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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受理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分「
    他」案辦理:
 (一) 告訴、告發之案件,告訴人或告發人是否確有其人或其告訴、告發
      之事實,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者。
 (二) 機關團體以公文移送或上級檢察官命為調查之案件,依其移送意旨
      ,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者。
 (三) 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核發搜索票之「聲」字案件,實施搜索後,是否
      涉及特定人犯罪尚不明瞭,而認有分案調查之必要者。
 (四) 依據報章雜誌等有關犯罪事實之報導,對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
      疑尚不明瞭,認有先分案調查之必要者。
 (五) 再議案件經發還補正者。
 (六) 原案終結後,尚須指揮司法警察帶同羈押被告追查共犯、贓物者。
 (七) 檢察官偵查案件發現有其他犯罪事實尚待追查者。
 (八) 外縣市司法警察持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公文聲請將被告寄押
      看守所者。
 (九) 司法警察持文件聲請至看守所訊問被告者。
 (十) 司法警察聲請簽發拘票未經核准者。
 (十二) 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指派檢察官指揮偵查者。
 (十三) 其他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三點第 (四二
        ) 款規定,有分案調查、審核、處理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