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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2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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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偵查階段案件,其卷宗號數,依案件之種類,於號數上冠以字樣如下
    :
(一)一般偵查案件:「偵」。
(二)其他偵查案件:「他」。
(三)選舉偵查案件:「選偵」、「選他」。
(四)醫療糾紛案件:「醫偵」、「醫他」。
(五)原偵案經送調解委員會報結後,經調解委員會回覆繼續偵辦之案件
      :「調偵」。
(六)緩起訴處分確定案件:「緩」。
(七)撤銷緩起訴案件:「撤緩」。
(八)被告不服撤銷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撤銷其處分案件:「緩續」
      、「緩續(一)」、「緩續(二)」,餘類推。
(九)撤銷緩起訴處分後,被告聲請再議經通知補正之案件:「撤緩續」
      。
(十)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案件:「撤緩偵」。
(十一)緩起訴命義務勞務案件:「緩護勞」。
(十二)緩起訴命遵守或履行必要命令指定觀護人執行案件:「緩護命」
        。
(十三)受託執行緩起訴處分案件:「緩助」。
(十四)受託執行緩起訴處分移送觀護人執行案件:「緩護勞助」或「緩
        護命助」。
(十五)審核聲請移轉管轄案件:「移」。
(十六)偵查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偵聲沒」。
(十七)聲請沒收扣押物案件:「聲沒」。
(十八)檢察官辦理聲請再議案件:「聲議」。
(十九)檢察官辦理職權送再議案件:「職議」。
(二十)上級檢察署檢察官辦理聲請再議案件:「上聲議」。
(二十一)上級檢察署檢察官辦理職權送再議案件:「上職議」。
(二十二)再議之聲請,檢察官自行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原法院檢察
          署檢察長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
          長或檢察總長發回命令續查,或起訴之案件:「偵續」;對偵
          續字發回續查之案件「偵續(一)」;對第一次發回之案件:
          「偵續(二)」,餘類推。
(二十三)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核發拘票案件:「聲拘」。
(二十四)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案件:「聲押」。
(二十五)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延長被告羈押案件:「聲延押」。
(二十六)偵查中法院為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之決定時,徵詢檢察官
          意見之案件:「押詢」。
(二十七)檢察官不服法院駁回羈押聲請,提出抗告案件:「押抗」;其
          他聲明抗告案件:「抗」。
(二十八)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停止被告羈押案件:「聲停」。
(二十九)法院徵詢檢察官解除羈押被告禁止接見或通信案件:「見詢」
          。
(三十)檢察官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案件:「聲搜」。
(三十一)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票案件:「逕搜」。
(三十二)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實施附帶搜索案件:「附搜」。
(三十三)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實施同意搜索案件:「同搜」。
(三十四)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請求許可後聲請搜索票案件:「警聲搜」
          。
(三十五)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執行逕行搜索後向檢察官報告案
          件:「報搜」。
(三十六)審查司法警察機關所移送或報告之案件:「核退」。
(三十七)發交司法警察機關調查案件:「發查」。
(三十八)發交檢察事務官調查案件:「交查」。
(三十九)相驗案件:「相」。
(四十)行政相驗案件:「相行」。
(四十一)審核相驗案件:「相核」。
(四十二)有他殺嫌疑暫簽結之相驗案件:「相備」。
(四十三)審核屍體大體解剖或病理剖驗報告書:「剖他」。
(四十四)相驗案件陳報該管訴訟管轄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核覆認
          有他殺嫌疑者:「相續」。
(四十五)檢察官辦理上級機關交查之人民陳情案件或其他調查案件:「
          調」。
(四十六)告訴人、被害人、被告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就案件逕向原承辦
          檢察署或檢察官陳情案件:「陳」。
(四十七)告訴人、被害人、被告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就案件所為之其他
          訴訟上聲請,應予函復案件:「聲他」。
(四十八)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聲請保全證據,或偵查中
          案件,法院為保全證據處分後,交由檢察官保管:「保全」。
(四十九)起訴案件經法院裁定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補足證據,經法院裁
          定駁回:「駁偵」。
(五十)其他聲請案:「聲」。
(五十一)快速偵查終結案件:「速偵」。
(五十二)移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立案審查之重大金融犯罪案件:「金
          他」。
(五十三)新收案件之立案審查作業:「立」。
(五十四)檢察官簽發偵查指揮書指揮司法警察機關之案件:「指」、「
          警聲指」。
(五十五)聲請法院限制辯護人與羈押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案件:「聲
          限見」、「補限見」。
(五十六)檢察官依聲請或職權核發死亡證明書之案件:「災證」。
(五十七)最高法院檢察署審核經死刑判決確定之案件:「舊」。
(五十八)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立案審查是否屬於法院組織法第六
          十三條之一所列案件:「查」。
(五十九)查扣犯罪所得之案件:「查扣」。
(六十)查扣犯罪所得專責小組協助請求單位辦理犯罪所得查扣之案件:
        「助扣」。
(六十一)檢察官扣押物拍賣程序前,簽請所屬機關首長核可之案件:「
          變價」。
(六十二)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之案件:「鑑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