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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署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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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檢察官按本要點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後,經告訴人聲請再
    議,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應詳加審查,儘量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