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檢察官按本要點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後,經告訴人聲請再 議,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應詳加審查,儘量維持。
七 檢察官按本要點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後,經告訴人聲請再議,上級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應詳加審查,儘量維持。
檢察官訊問被告,除詢明其姓名、年籍、職業、住居所外,並宜查驗其國 民身分證,核對是否本人。如被告未經到庭而其犯罪事證明確者,固可依 法提起公訴,惟必須查明是否確為其人,不得輕率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