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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署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 7
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一、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 關規定,爰配合修正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之相關規定。 二、增列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