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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署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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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
(一)扣押物無法為妥適之處理。
(二)告訴乃論之案件,未成立和解。
(三)侵害智慧財產權。
(四)犯罪行為嚴重侵害個人法益,影響社會治安或國家利益。
(五)斟酌被告性格、品行、生活經歷,犯罪情狀及犯罪後之態度,認被
      告有再犯之虞或非受刑之執行不足收矯治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