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 (一)扣押物無法為妥適之處理。 (二)告訴乃論之案件,未成立和解。 (三)侵害智慧財產權。 (四)犯罪行為嚴重侵害個人法益,影響社會治安或國家利益。 (五)斟酌被告性格、品行、生活經歷,犯罪情狀及犯罪後之態度,認被 告有再犯之虞或非受刑之執行不足收矯治之效。
五 案件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宜依職權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 扣押物無法為妥適之處理者。 (二) 告訴乃論之案件,未成立和解者。 (三) 侵害智慧財產權者。 (四) 犯罪行為嚴重侵害個人法益,影響社會治安或國家利益者。 (五) 斟酌被告性格、品行、生活經歷,犯罪情狀及犯罪後之態度,認被 告有再犯之虞或非受刑之執行不足收矯治之效者。
受理告訴乃論案件,於簽發傳票時,得附發撤回告訴狀例稿一紙,載明當 事人得在外自行和解,並迅將撤回告訴狀寄還檢察官,可免於偵查時到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