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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署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 5
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一、將序文中「左」列改為「下」列。
二、因序文有「者」字,依法制用字、用語通例,各款不再使用「者」字,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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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列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