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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署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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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察官偵查案件,應詳閱卷宗,瞭解案情,切實為必要之調查,舉凡
    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情形,均應予同等之注意,其不利於被告之情形
    有疑問者,須待證明,倘不能為不利之證明時,即應為有利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