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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署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 2
二、檢察官偵查案件,應詳閱卷宗,瞭解案情,切實為必要之調查,舉凡
    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情形,均應予同等之注意,其不利於被告之情形
    有疑問者,須待證明,倘不能為不利之證明時,即應為有利之認定。
民國 85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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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檢察官偵查案件,應詳閱卷宗,瞭解案情,切實為必要之調查,舉凡
    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情形,均應予同等之注意,其不利於被告之情形
    有疑問者,須待證明,倘不能為不利之證明時,即應為有利之認定。
民國 74 年 06 月 1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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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偵查案件,應詳閱卷宗,瞭解案情,切實為必要之調查,舉凡有利
或不利於被告之情形,均應予以同等之注意,其不利於被告之情形有疑問
者,須待證明,倘不能為不利之證明時,即不得為不利之認定,應處分不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