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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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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檢察機關應設置影印機供律師影印卷宗資料,律師影印時應會同承
      辦人員為之,並得酌收影印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