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 12
十二 檢察機關應設置影印機供律師影印卷宗資料,律師影印時應會同承 辦人員為之,並得酌收影印費用。
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12
十二 檢察機關應設置影印機供律師影印卷宗資料,律師影印時應會同承 辦人員為之,並得酌收影印費用。
民國 79 年 10 月 26 日訂定
12
十二 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抄錄或影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