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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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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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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4-1
四之一 檢察官於命被告說明可疑財產來源時,宜就具體個案,依應說明 財產數額大小、範圍繁雜程度、資料來源所在地之遠近,酌定說 明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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