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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18
十八、刑事案件在偵查或經移送執行中,被告經通緝結案後而緝獲歸案、
      死亡或時效完成者,應另立卷宗號數,並在「緝」字上按原案件種
      類加蓋原冠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