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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18
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
為利通緝案件於時效完成或被告死亡時,各檢察機關辦理撤銷通緝業務有所遵循,爰
新增於被告死亡、追訴權時效或行刑權時效完成而撤銷通緝時,亦依本款而分相關「
緝」字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
為使本要點相關用語一致,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