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利通緝案件於時效完成或被告死亡時,各檢察機關辦理撤銷通緝業務有所遵循,爰 新增於被告死亡、追訴權時效或行刑權時效完成而撤銷通緝時,亦依本款而分相關「 緝」字號。
為使本要點相關用語一致,酌作文字修正。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