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刑事案件在偵查或經移送執行中,被告經通緝結案後而緝獲歸案、 死亡或時效完成者,應另立卷宗號數,並在「緝」字上按原案件種 類加蓋原冠字。
十八、刑事案件在偵查或經移送執行中,被告經通緝結案後而緝獲歸案者 ,應另立卷宗號數,並在「緝」字上按原件種類加蓋原冠字。
十八、刑事案件在偵查或經移送執行中,被告經通緝結案後而緝獲歸案者 ,應另立卷宗號數,並在「緝」字上按原件種類加蓋原字。
五 (通緝案件冠字) 刑事案件在偵查或經移送執行中,被告經通緝結案 後而緝獲歸案者,應另立卷宗號數,並在「緝」字上按原件種類加蓋 原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