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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17
十七、少年刑事案件卷宗號數,依案件種類,於號數上冠以字樣如下:
  (一)檢察官偵查少年法庭移送之少年刑事案件、被告於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但於檢察官受理後已滿二十歲之偵查案件:「少偵」。
  (二)一般刑事案件與少年刑事案件相牽連之偵查案件:「少連偵」。
  (三)檢察官受理少年刑事執行案件:「少刑執」。
  (四)其他由檢察官處理之少年案件:「少他」(執行案件「少執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