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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17
十七、少年刑事案件卷宗號數,依案件種類,於號數上冠以字樣如下:
  (一)檢察官偵查少年法庭移送之少年刑事案件、被告於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但於檢察官受理後已滿二十歲之偵查案件:「少偵」。
  (二)一般刑事案件與少年刑事案件相牽連之偵查案件:「少連偵」。
  (三)檢察官受理少年刑事執行案件:「少刑執」。
  (四)其他由檢察官處理之少年案件:「少他」(執行案件「少執他」
        )。
民國 111 年 06 月 20 日修正
17
十七、少年刑事案件卷宗號數,依案件種類,於號數上冠以字樣如下:
  (一)檢察官偵查少年法庭移送之少年刑事案件、被告於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但於檢察官受理後已滿二十歲之偵查案件:「少偵」。
  (二)一般刑事案件與少年刑事案件相牽連之偵查案件:「少連偵」。
  (三)檢察官受理少年刑事執行案件:「少刑執」。
  (四)其他由檢察官處理之少年案件:「少他」(執行案件「少執他」
        )。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17
十七、少年刑事案件卷宗號數,依案件種類,於號數上冠以字樣如下:
  (一)檢察官偵查少年法庭移送之少年刑事案件:「少偵」。
  (二)一般刑事案件與少年刑事案件相牽連之偵查案件:「少連偵」。
  (三)檢察官受理少年刑事執行案件:「少刑執」。
  (四)其他由檢察官處理之少年案件:「少他」(執行案件「少執他」
        )。
民國 87 年 12 月 14 日修正
4
  四   (少年刑事案件冠字) 少年刑事案件卷宗號數,依案件種類,於號數
      上冠以字樣如左:
   (一) 檢察官偵查少年法庭移送之少年刑事案件:「少偵」。
   (二) 一般刑事案件與少年刑事案件相牽連之偵查案件:「少連偵」。
   (三) 檢察官受理少年刑事執行案件:「少刑執」。
   (四) 其他由檢察官處理之少年案件:「少他」 (執行案件「少執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