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送達證書及其收受)
送達證書,務必切實記載明確。如應送達之文書為起訴書、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或緩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
,記明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後交受領人。至於向在監獄、看守
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正學校、技能訓練所或其他保
安處分處所之人為送達時,應囑託典獄長、看守所所長、少年觀護所
主任、少年輔育院院長、少年矯正學校校長、技能訓練所所長或其他
保安處分處所長官代為送達其本人收受,不得僅送達於監院所校或保
安處分處所而以其收文印章為憑。(刑訴法六一、五六、六二準用民
訴法一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