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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8
八、(送達證書及其收受)
    送達證書,務必切實記載明確。如應送達之文書為起訴書、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或緩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
    ,記明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後交受領人。至於向在監獄、看守
    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正學校、技能訓練所或其他保
    安處分處所之人為送達時,應囑託典獄長、看守所所長、少年觀護所
    主任、少年輔育院院長、少年矯正學校校長、技能訓練所所長或其他
    保安處分處所長官代為送達其本人收受,不得僅送達於監院所校或保
    安處分處所而以其收文印章為憑。(刑訴法六一、五六、六二準用民
    訴法一四一)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8
八   (送達證書及其收受)
    送達證書,務必切實記載明確。如應送達之文書為起訴書、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或緩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
    ,記明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後交受領人。至於向在監獄、看守
    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正學校、技能訓練所或其他保
    安處分處所之人為送達時,應囑託典獄長、看守所所長、少年觀護所
    主任、少年輔育院院長、少年矯正學校校長、技能訓練所所長或其他
    保安處分處所長官代為送達其本人收受,不得僅送達於監院所校或保
    安處分處所而以其收文印章為憑。 (刑訴法六一、五六、六二準用民
    訴法一四一)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8
八  送達證書,務必切實記載明確。如應送達之文書為起訴書或不起訴處
    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記明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後交
    收領人。至於向在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技能訓
    練所或其他保安處分處所之人為送達時,應囑託典獄長、看守所所長
    、少年觀護所主任、少年輔育院院長、技能訓練所所長或其他保安處
    分處所長官代為送達其本人收受,不得僅送達於監院所或保安處分處
    所而以其收文印章為憑。 (刑訴法六八、五六、六二準用民訴法一四
    一)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8
八  送達證書,務必切實記載明確。如應送達之文書為起訴書或不起訴處
    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記明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後交
    收領人。至於向在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技能訓
    練所或其他保安處分處所之人為送達時,應囑託典獄長、看守所所長
    、少年觀護所主任、少年輔育院院長、技能訓練所所長或其他保安處
    分處所長官代為送達其本人收受,不得僅送達於監院所或保安處分處
    所而以其收文印章為憑。 (刑訴法六八、五六、六二準用民訴法一四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