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7:5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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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送達證書及其收受)
    送達證書,務必切實記載明確。如應送達之文書為起訴書、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或緩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
    ,記明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後交受領人。至於向在監獄、看守
    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正學校、技能訓練所或其他保
    安處分處所之人為送達時,應囑託典獄長、看守所所長、少年觀護所
    主任、少年輔育院院長、少年矯正學校校長、技能訓練所所長或其他
    保安處分處所長官代為送達其本人收受,不得僅送達於監院所校或保
    安處分處所而以其收文印章為憑。(刑訴法六一、五六、六二準用民
    訴法一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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