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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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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辯護人接見、通信之限制)
        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四條但書規定,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務
        須審慎認定,並應將其限制或禁止所依據之事實及限制之方法及
        範圍記明於卷內並通知辯護人。(刑訴法三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