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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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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27
二十七、(辯護人接見、通信之限制) 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四條但書規定,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務 須審慎認定,並應將其限制或禁止所依據之事實及限制之方法及 範圍記明於卷內並通知辯護人。(刑訴法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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