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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7
民國 108 年 03 月 20 日
配合第二十八點有關辯護人依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在場權及其限制、禁 止之修正,本點有關辯護人在場權之部分爰予刪除,避免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