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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19
十九、(檢察官實施逕行拘提後之處置)
      前點告知被拘人,應將告知事由,記明筆錄,交被拘人簽名、蓋章
      或按指印後附卷。告知其家屬者,如以電話行之,應將告知人、受
      告知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及告知之時間,記載於公務電話記
      錄表,層送檢察長核閱後附卷,如以書面行之,應將送達證書或收
      據附卷。(刑訴法八八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