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9
十九、(檢察官實施逕行拘提後之處置)
      前點告知被拘人,應將告知事由,記明筆錄,交被拘人簽名、蓋章
      或按指印後附卷。告知其家屬者,如以電話行之,應將告知人、受
      告知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及告知之時間,記載於公務電話記
      錄表,層送檢察長核閱後附卷,如以書面行之,應將送達證書或收
      據附卷。(刑訴法八八之一)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19
十九   (檢察官實施逕行拘提後之處置)
      前點告知被拘人,應將告知事由,記明筆錄,交被拘人簽名、蓋章
      或按指印後附卷。告知其家屬者,如以電話行之,應將告知人、受
      告知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及告知之時間,記載於公務電話記
      錄表,層送檢察長核閱後附卷,如以書面行之,應將送達證書或收
      據附卷。 (刑訴法八八之一)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19
十九  前項告知被拘人,應將告知事由,記明筆錄,交被拘人簽名、蓋章
      或按指印後附卷。告知其家屬者,如以電話行之,應將告知人、受
      告知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及告知之時間,記載於公務電話記
      錄表,陳送檢察長核閱後附卷,如以書面行之,應將送達證書或收
      據附卷。 (刑訴法八八之一)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19
十九  前項告知被拘人,應將告知事由,記明筆錄,交被拘人簽名、蓋章
      或按指印後附卷。告知其家屬者,如以電話行之,應將告知人、受
      告知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及告知之時間,記載於公務電話記
      錄表,陳送檢察長核閱後附卷,如以書面行之,應將送達證書或收
      據附卷。 (刑訴法八八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