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二十二、(簡式審判程序) 簡式審判程序貴在審判程序之簡省便捷,故調查證據之程序 不受嚴格證明法則之限制,且因被告對於犯罪事實並不爭執 ,故不適用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另為求調查證據程序之簡 化,關於證據調查之次序、方法之預定、證據調查請求之限 制,及證人、鑑定人詰問之方式等,均不須強制適用,檢察 官於實行公訴時,得視情況便宜處理。(刑訴法二七三之一 、二七三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