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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22
一百二十二、(簡式審判程序)
            簡式審判程序貴在審判程序之簡省便捷,故調查證據之程序
            不受嚴格證明法則之限制,且因被告對於犯罪事實並不爭執
            ,故不適用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另為求調查證據程序之簡
            化,關於證據調查之次序、方法之預定、證據調查請求之限
            制,及證人、鑑定人詰問之方式等,均不須強制適用,檢察
            官於實行公訴時,得視情況便宜處理。(刑訴法二七三之一
            、二七三之二)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122
一百二十二   (簡式審判程序)
            簡式審判程序貴在審判程序之簡省便捷,故調查證據之程序
            不受嚴格證明法則之限制,且因被告對於犯罪事實並不爭執
            ,故不適用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另為求調查證據程序之簡
            化,關於證據調查之次序、方法之預定、證據調查請求之限
            制,及證人、鑑定人詰問之方式等,均不須強制適用,檢察
            官於實行公訴時,得視情況便宜處理。 (刑訴法二七三之一
            、二七三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