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55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第 64 條
保護管束,應按其情形交由受保護管束人所在地或所在地以外之警察機關
、自治團體、慈善團體、本人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之。
法務部得於地方法院檢察處置觀護人,專司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保護管束
事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