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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第 5 條
本訓練分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期間定為六個月,分下列二個階段依序實
施:
一、第一階段  學習律師在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
    會接受一個月之基礎訓練。
二、第二階段  學習律師得於下列單位、機構或團體之一接受五個月之實
    務訓練:
(一)律師事務所。
(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三)上市上櫃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
      之法務單位。
(四)其他經全聯會報請法務部核定之機構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