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 5 條
本訓練分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期間定為六個月,分下列二個階段依序實
施:
一、第一階段  學習律師在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
    會接受一個月之基礎訓練。
二、第二階段  學習律師得於下列單位、機構或團體之一接受五個月之實
    務訓練:
(一)律師事務所。
(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三)上市上櫃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
      之法務單位。
(四)其他經全聯會報請法務部核定之機構或團體。
民國 107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第 5 條
本訓練分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期間定為六個月,分下列二個階段依序實
施:
一、第一階段  學習律師在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
    會接受一個月之基礎訓練。
二、第二階段  學習律師得於下列單位、機構或團體之一接受五個月之實
    務訓練:
(一)律師事務所。
(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三)上市上櫃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
      之法務單位。
(四)其他經全聯會報請法務部核定之機構或團體。
民國 98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5 條
本訓練分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期間定為六個月,分下列二個階段依序實
施:
一、第一階段  學習律師在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法訓所或全聯會接
    受一個月之基礎訓練。
二、第二階段  學習律師在律師事務所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接受五
    個月之實務訓練。
民國 91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第 5 條
本訓練分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期間定為六個月,分下列二個階段依序實
施:
一  第一階段  學習律師在受委任 (託) 辦理本訓練之機關或公會接受一
    個月之基礎訓練。
二  第二階段  學習律師在律師事務所接受五個月之實務訓練。
民國 90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5 條
本訓練之期間定為六個月,分左列二個階段依序實施:
一  第一階段  學習律師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或受委託之律師公會接受
    一個月之基礎訓練。
二  第二階段  學習律師在律師事務所接受五個月之實務訓練。
民國 82 年 02 月 12 日訂定
第 5 條
  本訓練之期間為六個月,分左列三個階段依序實施:
  一、第一階段  學習律師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接受為期三星期之課程講授與研究。
  二、第二階段  學習律師在律師事務所接受為期五個月之實務訓練。
  三、第三階段  學習律師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接受為期一星期之綜合研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