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訓練分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期間定為六個月,分下列二個階段依序實 施: 一、第一階段 學習律師在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 會接受一個月之基礎訓練。 二、第二階段 學習律師得於下列單位、機構或團體之一接受五個月之實 務訓練: (一)律師事務所。 (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三)上市上櫃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 之法務單位。 (四)其他經全聯會報請法務部核定之機構或團體。
本訓練分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期間定為六個月,分下列二個階段依序實 施: 一、第一階段 學習律師在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法訓所或全聯會接 受一個月之基礎訓練。 二、第二階段 學習律師在律師事務所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接受五 個月之實務訓練。
本訓練分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期間定為六個月,分下列二個階段依序實 施: 一 第一階段 學習律師在受委任 (託) 辦理本訓練之機關或公會接受一 個月之基礎訓練。 二 第二階段 學習律師在律師事務所接受五個月之實務訓練。
本訓練之期間定為六個月,分左列二個階段依序實施: 一 第一階段 學習律師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或受委託之律師公會接受 一個月之基礎訓練。 二 第二階段 學習律師在律師事務所接受五個月之實務訓練。
本訓練之期間為六個月,分左列三個階段依序實施: 一、第一階段 學習律師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接受為期三星期之課程講授與研究。 二、第二階段 學習律師在律師事務所接受為期五個月之實務訓練。 三、第三階段 學習律師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接受為期一星期之綜合研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