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律師之律師證書,或第一百二十四條規 定撤銷或廢止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執業許可時,應通知該律師或外國法事務 律師所屬之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 本部為前項撤銷或廢止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執業許可前,應先徵詢其所屬之 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