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律師之律師證書,或第一百二十四條規 定撤銷或廢止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執業許可時,應通知該律師或外國法事務 律師所屬之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 本部為前項撤銷或廢止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執業許可前,應先徵詢其所屬之 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
法務部依本法第四十七條之十一規定撤銷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執業許可時, 應令臺灣高等檢察署轉令地方檢察署追繳執業許可證,並通知該外國法事 務律師加入之地方律師公會及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法務部為前項撤銷前,應先徵詢該外國法事務律師加入之地方律師公會及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意見。
法務部依本法第四十七條之十一規定撤銷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執業許可時, 應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轉令地方法院檢察署追繳執業許可證,並通知該 外國法事務律師加入之地方律師公會及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法務部為前項撤銷前,應先徵詢該外國法事務律師加入之地方律師公會及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