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設假釋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典獄長、教化科科長、 戒護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典獄長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延聘 心理、教育、社會、法律、犯罪、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 擔任之。 關於監獄受刑人之假釋事項,應經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