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設假釋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典獄長、教化科科長、 戒護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典獄長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延聘 心理、教育、社會、法律、犯罪、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 擔任之。 關於監獄受刑人之假釋事項,應經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
(其他委員會之設置) 監獄為促進調查分類、教化、作業、衛生之實施,得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 調查分類指導委員會。 二 教化指導委員會。 三 作業指導委員會。 四 衛生指導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得由典獄長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延聘學術、行政、 企業等機關、團體專門人員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之。
(其他委員會之設置) 監獄為指導教化、作業、衛生之實施,得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 教化指導委員會。 二 作業指導委員會。 三 衛生指導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得由典獄長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延聘學術、行政、 企業等機關、團體專門人員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