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檢舉之妨害選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給與檢舉人獎金四分之 一,經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判決有罪後,給與檢舉人獎金四分之一, 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再給與其餘獎金。但起訴後經法院判決或判 決確定無罪者,不得請領判決或判決確定後檢舉獎金;判決確定前已 依前開起訴或判決情形核與一定比例檢舉獎金者,毋庸追回。 檢舉之妨害選舉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或依職權不起訴處分確 定後,給與檢舉人半數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