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第 12 條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