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3:05
現在位置:
懲治走私條例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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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懲治走私條例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第 9 條
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明知為走私物品而放行或為之銷售 或藏匿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司法解釋
0
判例
1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3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4
立法理由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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